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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农村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的通知


池食药监管〔2008〕9号


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各有关单位:
    为切实保障广大农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,防止家庭过期药品流入社会或随意丢弃对环境产生污染,确保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服务工作长期规范、扎实有效,现就开展农村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
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   一、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是一项便民措施,是一项民生工程。为了让更多的居民接受这项便民服务,有效提高农民安全用药意识,保障农民用药安全,2008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设置城区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的基础上,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和"区域分布、服务便民"的原则,从市直贵池区的农村药品零售企业中选择14家基础条件较好、经营管理规范、社会责任感强、信用较好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农村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(附件1),放置市局统一制作的"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",承担当地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。
    二、各定点回收单位要按照《池州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和药品监管投诉举报箱管理办法(暂行)》的规定,确定专人负责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,对回收的过期药品进行详细登记、严格保管。各单位要严格自律,加强管理,对回收的家庭过期药品不得再销售或流入社会。有销售或外流行为的,一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实,将被取消定点单位资格,并依据《药品管理法》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。
    三、各定点回收单位要提高认识,积极主动地参与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活动。要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,对消费者开展药学知识咨询服务,指导消费者清理家庭药箱、安全合理用药,对那些主动上交过期药品的居民要适当给予方便,从而有效调动广大居民上交过期药品的积极性。
    四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、"药品安全宣传进社区、进农村、进学校"等活动,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药学会作用,进一步宣传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的意义,增强群众对过期药品危害性的认识,强化居民用药安全意识,激发广大群众参与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用药氛围。
    五、各县局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,进一步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向农村延伸,扩大覆盖范围,方便居民就近投放。要健全完善过期药品回收制度,在对回收的家庭过期药品实行统一登记、统一清理、统一销毁处理的基础上,进一步规范管理,严格把关。要结合药品市场专项整治、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,强化监管,对各定点回收单位回收过期药品情况实行动态监督,对管理不规范的单位撤销回收点资格。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长效机制,将此项工作与规范零售药店行为、药品分类管理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,促进工作的规范化、制度化、长期化。

附件:1、农村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定点单位名单;
2、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承诺书。

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

附件1:
农村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定点单位名单

1、池州劲松大药房
2、池州市殷汇大药房
3、池州市棠溪大药房
4、池州市牌楼大药房
5、池州市长生大药房
6、池州市牛头山阳光大药房
7、池州市盛进大药房
8、池州市梅龙大药房
9、池州市驻驾平价大药房
10、池州市贵池医药有限公司墩上秋浦大药房
11、池州市贵池医药有限公司梅龙秋浦大药房
12、池州市殷汇大药房涓桥分店
13、池州市马衙大药房
14、池州市乌沙大药房

附件2

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承诺书

 

为积极响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长效机制,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,消除家庭过期药品造成的用药安全隐患,本单位自愿申请设立“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”。为了保证此项工作有序开展,我单位向社会做出以下五项承诺:

一、严格遵守《药品管理法》、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按照《池州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和药品监管投诉举报箱管理办法(暂行)》,保证做到规范管理,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。

二、自愿在本单位营业场所内设立过期药品回收点,自觉做到把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放在显著位置。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实行“三专”管理:专人负责、专册登记、专箱存放。

三、保证营业时间内药师在岗,做到热情服务,积极宣传、指导和帮助群众清理家庭小药箱,并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对过期药品进行回收登记。

四、加强对回收药品的管理,如发生回收药品流失等事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五、严格执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回收各项管理规定,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考核。

以上承诺,欢迎社会各界监督。

承诺单位(公章):

负责人(签字)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 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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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08-06-20 09:58:55